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豫水职院党〔201940

 

 

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各部门:

    现将《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问责办法

 

           2019年12月31日

 

 

 

 

 

 

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强化 “两个维护”,释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勇于担当,善作善成,推动管党治党各项措施落地生根,为学校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按照职责权限协助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委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依据问题事实和问责情形提出问责建议,配合校党委、校纪委落实问责工作。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学校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含党委职能部门、党总支、党支部)及其领导成员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重点是以上(含副级,下同)党政领导干部。级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执行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与党内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九条 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和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按要求传达学习,贯彻执行不到位,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三)弱化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中,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或者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大局意识、规矩意识不强,班子成员之间不支持、不配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小圈子”,互相拆台,相互掣肘,内部矛盾突出的;

(二)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做“两面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性教育、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有关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不力,阵地意识淡漠,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作用弱化,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管辖范围内课堂、信息网络、广播、报刊、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面审查监管不力,出现政治立场错误、价值导向偏差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干部、教师、员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的。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战斗力,政治核心、政治保障和辐射传导功能缺失弱化,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或者党员管理、党员发展不严格,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 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流于形式、娱乐化、庸俗化,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

(三)班子成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家长制”,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严格、不规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 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任人唯亲、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等问题的。

第十三条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上级和校党委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庸懒无为等问题突出,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第十四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决策事项不按“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以及《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系(部)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民主决策制度办事,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或者规避集体决策,超越职责权限,由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处理决定重大事项的; 或者不能正确集中致使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或者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

(二)维护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出现利用部门(单位)或者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公款吃喝、旅游、高消费娱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现象的;

(三)维护群众纪律不力,以各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费用,索要纪念品、福利费、赞助费,加重管理服务对象负担(增加),或者无视师生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

(四)维护工作纪律不力,工作中不负责任,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或者因疏于管理,失察失责,给学校、师生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遵守生活纪律不严格,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影响的;塑造家教家风不严,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后果的;或者因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不当行为,造成影响的。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不研究、不解决,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管辖范围内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

第十六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贯彻《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等管党治党制度流于形式,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一岗双责”,在抓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等方面工作缺位,对学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推诿拖延、敷衍塞责,致使工作延误的;

(二)管党治党宽松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要求不坚决,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对违规违纪问题,不讲原则、不敢管理、包庇护短,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制度不力,自我管理监督缺位,对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教育不提醒、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导致产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四)对巡视巡察工作、审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文件,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对存在的违规违纪或失职失责问题有责不究,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不力、执纪不严,造成后果的;

(六)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失职失责,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到位,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制度不力,管辖范围内问题多发频发,师德师风问题突出、学术不端行为明显,造成影响的;

(八)在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学籍异动、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不规范、要求不严格,制定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规,发生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落实《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不力,校企合作、对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科研经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基建工程、修缮维修、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设备采购、学生资助、考核评估、评先评优等方面不按有关规定行事,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十)在涉及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问题得不到整治,微腐败和作风问题突出,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第十七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对领导班子予以调整或改组。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在较大范围内造成影响或后果的,除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作出检讨外,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督促其切实整改。

(三)诫勉。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检讨, 并督促其从严从实整改。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严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 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条例法规给予党纪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情节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根据核查有事实依据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和举报;

(二)校党委行政或上级部门的指示、批示、建议、通报;

(三)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代表以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校内各级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在省委巡视、省水利厅(或学巡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工作检查、阶段性工作任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其他应当调查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经校党委、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校纪委对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二十二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挠调查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调查部门有权向校党委建议暂停其职务。在问责调查中,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纪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校党委、校纪委集体研究作出。 对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的问责校纪委和党委职能部门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方式进行问责。

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问责,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科级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应党委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校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校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向全校公开。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校党委、校纪委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二十八条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主动整改成效明显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校党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掩盖袒护,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问责的情形,或 1 年内2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三十二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视决策主体向校党委、校纪委提出书面申诉。校党委、校纪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以上未尽事宜,《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912月31日印发

 

上一条: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