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30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用、人事安排、人员招聘、岗位调整、职级晋升、职称评聘、重要奖惩、新校区建设、基建维修、采购招标、资金分配、资产处置、招生录取以及其他涉及权利行使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明确本职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权利边界,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权利,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一)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托说情;

(二)要求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私下接触、会见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对重大事项实施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利用职权擅自设置阻碍或程序,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打探、索取重大事项中应保密的资料信息

(五)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填写《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以下简称《记录报告表》),并按以下要求报告:

(一)学校主要领导、厅级领导干部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将《记录报告表》于3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二)处级领导干部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将《记录报告表》经学校主要负责人阅签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三)担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工作人员将《记录报告表》直接报送学校纪委

(四)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书面报告

(五)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保存好相关电话、短信、微信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记录报告表》时一并提供。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纪委对《记录报告表》中反映的校管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九条 学校纪委将核查情况同时报学校党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并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处分。

工作人员不报告、不按要求报告,或者重大事项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压瞒不报的,依照第八条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如实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受纪律和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者,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党员干部是否遵纪守法、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学校纪委对校管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工作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按程序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及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管理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执行《河南省水利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闭